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嚴格執行出讓地價評估有關即時估價
2015-06-17

  3月18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就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城鎮地盤分等定級規程》和《城鎮地盤估價規程》有關問題發出通知,要求嚴格按規程制定、更新並公布基准地價,加強地地價評估辦理,嚴格執行出讓地價評估的有關。

  據介紹,新版《城鎮地盤分等定級規程》和《城鎮地盤估價規程》國家技術標准已公開發布,並于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新標准正在內容、技術要求、法式要求等方面與時俱進,充實考慮了當前地盤市場發育狀況及各地的技術發展程度,與相關領域已明確的標的目的相銜接,與近年出台的法令法規構成分歧。

  通知要求,市縣國土資源從管部門應嚴格按照規程制定、更新和公布基准地價。基准地價每3年應全面更新一次;超過6年未全面更新的,正在地盤估價報告中不再利用基准地價系數修;不克不及以網格等形式借幫計算機消息系統實時更新基准地價。基准地價以及全面更新應由省級國土資源從管部門組織驗收後報部備案,然後由市縣國土資源從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開。部將成立全國基准地價備案系統,實行電子化備案。

  爲加強地地價評估辦理,通知要求,地盤估價機構和人員開展地地價評估工做,應嚴格按照規程出具地盤估價報告(含地盤估價技術報告),並且履行電子化備案法式,取得電子備案號。正在地盤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中上傳地盤出讓合同時,應填寫地盤估價報告備案。

  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出讓地價評估有關。正在國有建設用地利用權出讓前,市、縣國土資源從管部門應當按照規程和《關于發布〈國有建設用地利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試行)〉的通知》要求,組織對擬出讓地的地價進行評估,出具地盤估價報告。出具的地盤估價報告應當正在“估價結果”部門有明確底價決策及來由;涉及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等最低限價的,還應同時列出相應的最低限價標准。

  通知明確,已出讓地盤因調整容積率需評估補繳地價款的,若調整前原容積率低于1,可按新容積率規劃條件下評估期日的樓面地價乘以新增建築面積確定應補繳的地價款。對列入市縣舊城區成片、棚戶區計劃的地塊,從動調整涉及多地盤的城鎮節制性詳細規劃,正在評估應補繳地價款時,樓面地價可按新容積率規劃條件下評估期日的樓面地價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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